《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我县出台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举报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县范围内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举报方式
群众掌握到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来信等方式直接向县环保部门举报。
(一)举报电话:—86220763,环保举报热线:12369,传真:0898—86220731。
(二)来信来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地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海榆路环保监测执法办公业务用房四楼,邮政编码:
四、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未超过排放标准两倍的;
2.锅炉和工业企业窑炉烟囱排放林格曼烟气浓度超标的;
3.在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违规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4.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的;
5.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
1.新、改、扩建工业企业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
2.混凝土及砂浆搅拌站、采砂场、采石场、砖瓦行业等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进行运营,造成环境污染的;
3.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环境保护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数据弄虚作假的;
5.制砖企业未配置脱硫和降尘设施,造成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6.工业、企事业单位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限产、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
7.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或备案,违法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源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2.违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害有毒物质的;
3.通过私设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4.向水体排放超标工业废水(含重金属),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物质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制药等工业污泥(含有重金属)的。
对举报人举报的事实查证属实之日起,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奖励审核、审批,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举报人或逾期没有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兑现奖金。
五、不属于奖励范围的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不作有奖举报登记:
(一)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举报人不协助调查取证或提供不出举报查处所需真实信息,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由环保部门立案查处或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或者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举报时间已超过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或违法证据已经灭失无法查证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的举报范围的;
(六)举报人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
(七)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不作有奖举报登记的案件,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反馈举报人。
六、举报奖励原则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若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