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等文件。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义
主要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是指我县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范围
全县区域范围内,不包括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和琼中生态科技产业园)的园区范围。
四、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二)硫含量大于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管理规定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将其改造成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职责分工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禁燃区建设工作,及时监督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加大财政投入,将禁燃区建设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支持禁燃区建设。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依法取缔经营性燃煤茶炉、大灶,对禁燃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和依法查处。对于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禁燃区内的工业、企业完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琼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琼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禁燃区内规模以上商业、各类经营服务行业完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清洁能源的改造工作。
《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县制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禁燃区建设,摸清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使用情况并建立台账,将禁燃区监管纳入加大检查力度,督促禁燃区内规模以上商业、各类经营服务行业完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清洁能源的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