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
㈠ 符合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㈡ 符合城市布局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㈢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规定;
㈣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㈤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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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国债资金;
(四) 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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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全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开工前要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立项申请,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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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报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用正式文件并加注主管部门意见,并写明招、投标方式,一式三份);
(二)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批表;
(三)项目建议书文本;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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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用正式文件并加注主管部门意见,写明招、投标方式,一式三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一式三份);
(三)建设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四)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
(六)水利部门取水许可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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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质量、抗震加固、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未经评估论证的项目,不予审批。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影响、资金量较大、建设工期较长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发展和改革局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听证、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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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不按以上程序进行项目审批的,原则上停止对该单位的项目审批。总投资较小、工程简单、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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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单位接文后方可进行工程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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