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进一步明白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等环节
土地超期2年未开发
将无偿收回运用权
海南省此前展开了闲置土地专项清算处置工作,促进了闲置土地的盘活应用。但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政策规则不详细、认定规范不明白等问题,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形成了影响。为此,省政府特地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白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等环节。
标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上,通知明白,非因政府缘由和不可抗力形成土地闲置,超越开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开工开发,或者超越开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能够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
已依法抵押的土地运用权,契合无偿收回条件的,能够依照有关规则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并依法告知抵押权人。非因政府缘由和不可抗力形成土地闲置,超越开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满2年不开工开发的,应当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
对因政府缘由形成土地闲置的,能够有偿方式收回土地运用权、以延长开工开发期限予以处置、以土地置换方式予以处置、以改动土地用处方式予以处置、以布置暂时运用土地的方式予以处置等多种方式处置。
市县政府与土地运用权人协商以延长开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处、规划条件和置换土中央式处置闲置土地的,能够在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署的土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中商定土地开发应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能够依照闲置土地处置时的基准地价的10%~20%肯定。
土地开发应用履约保证金依照土地运用权人开工开发的进度,分期返还给土地运用权人;未依照协议或者合同商定的开发进度开发应用土地的,依据协议或者合同的商定,不予以返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