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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明起施行

海南方能投资顾问:www.yangzz.com

作者: 轶名 日期: 2013-11-02

闲置土地处置不力扣下年度用地指标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明起施行

针对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等难点问题,我省新修订了《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的出台,将为我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规定》明确规定和划分了闲置土地的原因和类型,主要分为政府原因、不可抗力以及非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三种造成闲置土地的原因。

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制度是《规定》的一大亮点。为解决用地指标紧张和土地闲置突出的两难问题,《规定》明确要求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制度。处置闲置土地成绩突出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相应增加市县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处置不力的,将扣减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从制度建设层面建立起集约利用土地的长效机制,根本上扭转这种用地紧张和闲置并存的矛盾局面。(记者侯小健 通讯员陈敬民)

盘活闲置土地 拓展发展空间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解读

今年9月23日,省政府第247号令发布《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当前全省大力开展土地利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清理的背景下,出台该《规定》,对处置盘活闲置土地、挖掘土地潜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此次修订《规定》有什么背景和目的? 

负责人:我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2001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2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际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规定已不适应发展要求,有必要重新修订。《规定》的制订是在原《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大幅度的修订。此次《规定》的制定和出台主要有以下背景和目的:

(一)土地闲置浪费形势严峻,制订《规定》是破解土地供需矛盾,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当务之急。由于90年代房地产热、土地过量供应等历史原因和近年来土地市场升温导致部分企业存在囤地、圈地苗头,相当部分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我省土地闲置形势严峻。据初步调查,全省供而未用的土地13.05万亩,土地资源浪费问题突出。在当前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和盘活力度,对破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国际旅游岛项目落地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要求通过制订《规定》,为系统解决闲置土地法律关系和问题提供法律支撑。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保铭在省委六届四次全会上强调,对供而未用、长期闲置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清理处置,下决心把闲置土地盘活起来。今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为有效推动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解决闲置土地处置中的法律关系和疑难问题,有必要通过制订《规定》,为闲置土地处置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出台,要求我省进一步贯彻落实,构建具有海南特色、可操作性强的闲置土地处置法制体系。近年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一系列闲置土地处置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因此,海南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家的相关规定,构建起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实际的闲置土地处置法制体系。

二、 出台《规定》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重要意义?

负责人:出台《规定》,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一)开展闲置土地处置是加快建设资源集约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土地资源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最为稀缺和珍贵的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土地需求不断增大,而我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却不容乐观,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亟需改变。在此背景下,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处置和盘活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将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起到关键和重要的作用。

(二)开展闲置土地处置是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盘活利用,规范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关键环节。土地资源分散、无序和低效利用是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制约因素。新型城镇化必须通过盘活存量来拓展用地空间。通过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推进城镇建设用地重整、盘活和再利用,优化资源配置,为城镇化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拓展空间,对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意义重大。

(三)开展闲置土地处置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积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中提出了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范例,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要求,省六次党代会提出了绿色崛起的发展战略,为海南科学发展指明方向、建立行动纲领。开展闲置土地处置,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构建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和投资环境,是在土地利用管理方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绿色崛起战略部署的生动实践和积极措施,对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海南科学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规定》制订主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规定》制订过程中主要遵循和突出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始终坚持依法从严处置闲置土地,同时体现对土地权利人权益保障。  

二是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大力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加强预防和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三是坚持规范、可操作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闲置土地类型和处置程序,规范闲置土地处置。 

四、《规定》突出的特色和主要创新点有哪些? 

负责人:《规定》有诸多创新点,主要表现在:

(一)界定了闲置土地的定义和内涵。为切实规范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规定》从立法层面,对闲置土地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具体是指三种情形:一是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二是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三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总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的,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的情形。上述规定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基本定义,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建立标准、奠定基础。

(二)划分了闲置土地的原因和类型。为区分不同情形的闲置土地处置,《规定》明确规定和划分了闲置土地的原因和类型,主要分为政府原因、不可抗力以及非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三种造成闲置土地的原因。其中,进一步细化了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情形,具体包括:一是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是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是因国家和地方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或者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四是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五是因行政行为引起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是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七是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闲置土地原因和类型的规定为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分类处置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前提。

(三)明确了多种闲置土地处置方式。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规定》分门别类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对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对已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落实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二是置换土地。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和年限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三是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因政府、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四是临时安排使用。因政府原因造成项目尚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导致土地闲置的,在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期间,可以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其闲置土地;五是协议有偿收回。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非政府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置:一是征收土地闲置费。对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市、县政府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二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市、县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些规定结合闲置土地的不同前提和情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现有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增强了闲置土地处置的科学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四)对闲置土地认定中的难点问题予以明确界定。长期以来,由于对动工开发状态、动工开发时间等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不利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因此,《规定》对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过程中的动工开发认定标准、动工开发日期、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投资额、闲置土地面积等难点问题和主要概念予以明确,使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五)探索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为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规定》中提出,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市、县政府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置换土地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可以在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返还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积极探索多种灵活方式,确保闲置土地处置效果。

(六)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制度。为解决用地指标紧张和土地闲置突出的两难问题,《规定》中明确要求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制度。市、县处置闲置土地成绩突出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增加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处置不力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从制度建设层面建立起集约利用土地的长效机制,以扭转这种用地紧张和闲置并存的矛盾局面。  

五、对如何预防土地闲置、加强闲置土地监管,《规定》中提出了哪些措施?

负责人:针对闲置土地处而不绝的现状,仅靠末端处置已经难以解决闲置土地问题,必须从前端进行有效预防,并加强监管。为此,《规定》主要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规定了预防闲置土地以及加强监管的措施。一方面是政府责任。明确政府供应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明确等条件。土地供应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防止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另一方面是企业责任。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并及时报告项目开发进度等情况,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发建设,从源头解决土地闲置问题,预防和避免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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