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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成果

城市居住区总平面规划成果深度技术指引

海南方能投资顾问:www.yangzz.com

作者: 轶名 日期: 2012-05-25

城市居住区总平面规划成果内容、深度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为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设计标准化和成果规范化,提高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用地。

1.3.本指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0180—93)、以下简称《规范》《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拟定。

1.4.总平面规划设计成果包括三部分内容:

1.4.1.规划说明书

1.4.2.规划图件

1.4.3.计算机文件

1.5.编制居住区总平面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执行本指引。

1.6.本指引所指居住区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等不同等级的居住用地。

1.7.本指引由福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章   资料收集

总平面规划应收集下列资料,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并整理为规划说明书附件。

2.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对基地的规划要求。

2.2.土地利用现状情况,用地分类至小类。

2.3.建筑物现状(仅需大致说明,如有保留应详细说明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建筑特点等)。

2.4.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如类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各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的管径、线径、供应设施用房的位置及服务半径等等)。

2.5.绿化现状(包括名木古树的品种、数量、绿地面积等)。

2.6.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2.7.地形地貌基本情况

2.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其他特殊项目(包括军事设施、航空限高、公园、风景区等)的管理要求。

2.9.气象资料  

 

第三章 规划说明书

凡是须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竞标的建设项目须按此要求编写规划说明书,其余项目只需要随图编写简单说明即可。

3.1.区位分析

3.1.1.内容

——地段位置;

——周边重要道路交通关系;

——周边大型公建、基础设施及重要开发建设项目。

3.1.2.深度、技术要求

区位分析应客观反映基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基地的行政区划和城市分区,其中行政区划应反映基地所在的区、街道(镇)、村等;  

——基地用边规划红线30米宽以上的城市干道、城市快速路、公路、高速公路、地铁、轻轨等对开发建设和交通组织有重要影响的道路交通设施情况; 

——基地周边的港口、机场、长途汽车和铁路客站及大型汽车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

——基地周边的城市级与居住区级的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及重要的开发建设项目。

3.2.现状分析

3.2.1.内容

——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

——土地利用;

——建筑、道路、绿化、工程管线等基础设施; 

——人口;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保护;

——重要城市设施(如机场、堤防)对用地的建设限制。

3.2.2.深度、技术要求

现状分析应深入地反映基地的地理条件、土地利用、建设及保护制约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形地貌用近期测量的1∶500——1∶2000实测地形图及结合现场进行分析,若地形有较大的改变,应补充说明;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至小类;

——建筑现状分析应反映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其中对拟定的保留建筑要在现状分析图中用封闭线界定保留范围。

——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保护对象,应在现状分析图(中用封闭线界定保护范围或控制范围,并明确保护对象的保护等级,其中保护等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区级及文物点;

——城市中的市政基础设施或特殊的设施对基地限制应分别表明限制的范围和条件,例如:高压走廊、水源保护区、河道、铁路与高速公路两侧的防护绿化带、机场飞行净空控制区等不可建设区或有条件限制的建设区应在现状分析图中界定范围;

——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特殊控制区域的,应反映基地的历史文脉、地方风貌、风土人情、建筑形式。

(文字描述难以表达清楚,须增加现状分析图)。

3.3.规划总体设计

3.3.1.内容

——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规划用地布局

 规划路网和交通设施布局

 规划建筑布局

 规划场地布局

 空间组织及环境设计

3.3.2.深度、技术要求

规划总体设计应遵循居住区的规划基本原则,结合基地开发技术的实际情况,提出规划总体设计的指导原则、总体构思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同时,具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和要求:

——规划用地布局

 居住区用地分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四类:

 规划用地应根据确定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合理布置,居住区、小区、组团内的四类用地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3.0.2相应的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要求;

 居住区、小区、组切人均建筑用地分别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3.0.3相应的控制指标执行。

——规划路网布局

 居住区路网应根据确定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用地布局,结合基地的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就居民的出行方式,提出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其中道路网密度技规定的道路用地比例控制指标执行,道路的功能和等级合理。

——规划建筑布局

居住区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筑,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 根据居住区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和基地所在的城市建设分区及基地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确定基地开发建设的人口密度及建筑容量,然后分别确定基地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筑面积;

 住宅及其他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来确定,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环境条件优越的基地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b.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c.结合当地的气候特点和基地的地理环境,住宅布置应考虑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敷设,避免视线干扰、保证私密性等要求确定,建筑各方向的退缩间距,应根据城市建设分区和建筑物的高度按《规定》执行;

 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规定》。

——规划场地布局 

场地布局主要包括绿地、公共场地、单位附属场地等,其中绿地包括各类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四类,公共场地主要指小广场、步行街等活动场所用地,居住区应结合用地布局、建筑布局和路网布局,再综合考虑居住区的空间环境组织、多层次地布置各类场地,以提供给居民丰富的户外公共活动空间,其中绿地布局详见绿地系统规划。

——空间组织及环境设计

居住区规划布局应注意空间组织和环境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建筑就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雾、气(味)、尘埃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和公用设施、公交停车站点、停车库(场)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电灯等管线应地下埋设;

 公共活动空间和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3.4.道路交通规划

3.4.1.内容

——道路规划

——交通规划

3.4.2.深度、技术要求

——居住区的道路和交通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 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布置的多样化;

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考虑尽量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的要求;

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在服从城市规划道路系统的前提下充分考虑     原有的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 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

 便于访问、识别和街道命名

——居住区内的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应考虑满足道路绿化的要求,其红线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居住区道路用地比例应按《规范》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执行,即居住区道路用地占价值总用地比例控制在8—15%,小区道路用地占小区总用地比例控制在7—13%组团道路用地占组团总用地比例控制在5—12%。

——处于丘陵地带的基地,其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成相对独立的系统;

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 主要道路宜平缓

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合理安排必要的排水设施和停车位停止避让。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同时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除非规划用地只有一面相邻规划道路。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少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时,废设宽高不小于4×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管理与治安保卫;

 居住区道路系统均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2.5米,纵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2.5%;

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12的回车场地;

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步梯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步梯旁设自行车的坡道;

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首层的最小距离和城市道路边缘线至建筑物、构筑物首层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表8.0.5.8);

——居住区内应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其中居民小汽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的配置按《规定》要求,宜设于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或住宅底层和地下室;停车场(库)规划应与住宅分期建设协同考虑,布局应均匀合理。

3.5.绿地系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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