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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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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轶名 日期: 2018-09-17


对新开办药店间距不作限制

  本报海口9月16日讯 (记者罗霞 实习生王淼)根据省食药监局近日修订的《海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在我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条件放宽:对新开办药店间距不作限制,对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作限制。

  《实施标准》明确,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人员还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阴凉柜或阴凉区域,用于存放需要阴凉条件储存的药品。企业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强化药品零售企业专业化服务功能,营业场所面积中,非药品所占区域面积不得超过30%。企业的营业场所应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营业场所及仓库周边20米范围内无污染源。

  药品应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药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眼的位置,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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