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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海关税收政策

作者: 轶名 日期: 2018-01-31

●鼓励项目

    国务院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税;进口船舶(含特种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

●结转项目

    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税;进口船舶(含特种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

    ●1996年4月1日和2002年4月1日以前的外商投资项目

    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以及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海关备案的,其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税;进口船舶(含特种船舶)、飞机一般不予免税。

    ●保税区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原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进入保税区的减免税货物,应在区内使用,严禁转让、销售到非保税区。这些货物如要运入非保税区,视同进口,应交验国家规定的进口许可证或批件,并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无偿援助物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免税物资的范围不受国家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的限制。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贷款中标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国际招标中国内的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中标机电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规定的设备。

    ●科教用品

    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以技术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国家规定不予免税进口的办公用品和20种商品除外。

    ●边境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餐料、家具、灯具和机电产品等20种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对通过边境口岸进口第三国的商品,不享受边境贸易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中性包装以及不易辨别产地的商品,应由企业提交原产地证明,不能提交或所提交的证明不合法的,不能享受优惠。

    ●救灾捐赠物资

    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捐赠救灾的免税物资应严格按免税物品范围验放,如与申报物品不相符或超出免税物品范围的,一律不予放行。对捐赠的旧衣服、被褥、鞋帽等物品不准入境。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

    ●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除国家明令停止免税进口的二十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扶贫、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捐赠物资应为新品,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海洋石油

    在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符合《免税物资清单》范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国家规定不予免税进口的20种商品和汽车除外。租赁进口的物资,符合《免税物资清单》范围的准予免税。

    ●陆上石油

    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符合《免税物资清单》范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国家规定不予免税进口的20种商品和汽车除外。租赁进口的物资,符合《免税物资清单》范围的准予免税。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独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两个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内资对内资目录、外资对外资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进口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有资金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外利用自有资金(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企业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全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以及超出更新和维修范围的技术改造)需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则应由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海关凭上述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残疾人

    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或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依据规定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远洋渔业

    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远洋渔业企业必须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方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内销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

    “十一五”期间为建造内销远洋船舶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按1%计征进口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种子(苗)、种畜(禽)、鱼种、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化肥等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对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化肥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照章征收。

    ●飞机

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仅适用于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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