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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作者: 轶名 日期: 2018-01-29

海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英国伦敦“6·14”高层公寓火灾教训,切实加强我省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全面梳理我省高层建筑现状,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有效消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提升高层建筑建设、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建设美好新海南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范围

  在建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三、治理步骤

  治理时间从2017年8月起至12月底,治理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8日前)。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特点和综合治理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召开会议部署,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治理职责,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知(通告)。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组织高层建筑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各有关行业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填写《高层建筑检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20日)。各地、各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进行分析研判,逐栋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综合治理期间,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各有关部门采取督查巡查、明察暗访等形式,督促下属部门和单位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职责任务。

  (四)能力强化阶段(11月21日至12月20日前)。各地、各部门立足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有效强化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五)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前)。各地成立检查组,对照当地高层建筑的隐患情况进行逐栋核查,确保整治成效。省政府组织工作组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重新进行整治,检查验收情况将纳入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成绩。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四、治理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二)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三)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四)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符合安全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五)可燃易燃材料使用。

  1.高层建筑在建项目违规使用可燃易燃防护网、脚手架。

  2.高层建筑中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可燃易燃材料。

  3.人员密集场所擅自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违规进行室内装修。

  4.公众聚集场所违规使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可燃易燃材料装修。

  5.高层建筑违规采用可燃易燃外保温材料。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五、任务分工

  (一)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协调、指导各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统筹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

  (二)推行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制度。高层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逐栋明确1名专职消防安全经理(有条件的可聘请消防工程师担任),高层住宅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逐幢明确“楼长”(“三无”高层住宅建筑由当地乡镇、街道办明确网格员担任“楼长”),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高层住宅建筑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公安消防总队)

  (三)抓好五个重点治理。

  1.违规使用可燃易燃材料问题治理。各地要严格贯彻实施《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新建高层住宅建筑装修材料,确保装修材料符合防火条件使用要求。加大对在建施工项目违规使用可燃易燃防护网、脚手架,违规使用可燃易燃彩钢板,违规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建筑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消防总队)

  2.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损坏问题治理。各地要加强高层建筑特别是老旧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缺失损坏问题的整改,对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省公安消防总队)

  3.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障碍问题治理。各地要抓好违规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消防车通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招牌等遮挡建筑门窗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等隐患问题治理;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维修安装疏散楼梯间损坏或拆除的防火门,按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对公共高层建筑中违规设置防盗网的,要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拆除;对高层住宅建筑设置防盗网的,要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引导业主开设逃生窗口;对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间)被占用的,要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恢复原有功能。(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省公安消防总队)

  4.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设置和封堵不规范问题治理。各地要按照国家规范严格落实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的设置要求和封堵措施,逐栋核查各类管井,解决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消防总队)

  5.高层建筑电气燃气隐患治理。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电气燃气隐患排查治理,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有关要求配备专业的电气燃气管理人员,落实用电用气管理制度措施,定期委托检测维护电气线路和燃气管道,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等技防物防措施,发动高层建筑业主开展电气燃气隐患自查自纠。(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各电力、电信、燃气企业)

  (四)开展网格化排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领导,组织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组织社会防控力量开展高层建筑隐患排查整治,发动群众举报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各级综治、民政部门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纳入居(村)委会和社区的常态化巡查检查,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消防安全末端覆盖。(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综治办、省民政厅)

  (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于多产权、多租户的高层建筑要建立统一的消防管理组织,明确各方责任,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抓好日常消防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 1283-2015)等国家行业标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及时采集更新日常消防管理基础信息;确定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消防设施严重缺失的高层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省公安消防总队)

  (六)开展“四个一”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在10月20日前开展“四个一”活动:集中约谈一次高层建筑建设、使用、管理单位的责任人和管理人;组织一次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的消防安全大培训;督促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组织网格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上门宣讲消防安全知识,发放、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旅游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

  (七)提升物防技防水平。各地要推动老旧高层住宅的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要结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接入系统,对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实施24小时监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省公安消防总队)

  (八)加强技术指导帮扶。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负责牵头组建省高层建筑综合治理技术帮扶指导小组,开展巡回帮扶,指导各地整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中介机构或服务企业,逐栋解决老旧高层建筑电缆井等管井封堵不严,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检测维护不落实等问题,动态跟踪隐患整改。(责任单位:省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各地要推动在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部门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力争在年底前所有大型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小区全部建成微型消防站。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组织开展与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训。(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公安消防总队)

  (十)提升高层建筑专业灭火救援能力。各地要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人员、装备保障,加快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的专业队伍建设,海口、三亚、儋州等地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高层建筑灭火救援专业队组建。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编制或更新,开展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演练,加强攻坚技战术研究,强化内攻灭火人员搜救、排烟和安全防护水平,提升高层建筑火灾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公安消防总队)

  (十一)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要根据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公安消防、宣传、文体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设立隐患曝光平台,定期发布综合治理动态,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还要将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通报有关部门,联合推动整改。(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筹兼顾。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是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开展综合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我省6月12日部署开展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梳理工作措施和任务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作为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和城建工作的领导要具体负责,亲自督办。要进一步细化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安全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对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要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对老旧、“三无”高层建筑存在的隐患问题,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要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统筹整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执法,铁腕治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对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落实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抓好隐患整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广泛利用媒体开展火灾案例警示宣传,传播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营造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社会氛围。

  (五)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各地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政务督办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综合治理成效突出,消防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治理期间未发生高层建筑火灾的,予以表彰;对未按本方案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地、各部门于8月20日前将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报送省公安消防总队;从9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前阶段工作小结;12月25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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