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琼中府〔2016〕19号)、《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琼中府办〔2018〕2号)精神,为加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全县区域范围内,不包括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和琼中生态科技产业园)的园区范围。
二、高污染禁燃的种类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拆除或者将其改造成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燃用设施。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四、监督举报
空气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4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