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公告》(下称《公告》),该公告自10月1日起执行。南海网记者9月26日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了解到,在房产税方面,将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调整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省地税局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公告》。
《公告》中规定,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公告》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