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为加强国有土地权属管理,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推进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当时的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
房屋出售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领取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销(预)售许可证15日内,须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分割转让证明书。
商品房销(预)售时,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所购房屋对应的分割转让证明书交付购房者,购房者凭该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部门接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划拨土地建房
以划拨土地所建的房改房,可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在该房进入市场时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以划拨土地建设商品房、集资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的,应先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为何耗时较多
与传统的房产证、土地证相比,不动产权证书增加了全国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作为不动产的“身份证号码”,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但为了获得不动产单元号,需要经过外业调查、测量,内业数据套合、整理、检查、拓扑关系处理、入库等一系列“落宗落户”过程,这也直接导致与单纯的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相比,不动产登记需要更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