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调动省内外的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我省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在我省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团体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资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农垦总局财政分级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承担奖励资金的30%。
预算金额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
二、奖励对象
凡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省投资兴办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现代农业项目1000万元人民币,新型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海洋产业项目5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不列入奖励范围。
三、奖励认定
(一)项目认定
引进项目属于下列类别的,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1.现代农业项目。包括农产品深加工、畜禽肉蛋加工深畜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