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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拟立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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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轶名 日期: 2012-09-14

鉴于制定查处违法建筑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确定为人大自主立法项目,成立联合起草小组于日前形成了《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今天上午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主任会议,决定将该草案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2011年和2012年,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牵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住建厅先后两次对我省违法建筑情况进行了调研。据不完全统计,自2006年以来,全省已发现的违法建筑有1.6万余宗,近1000万平方米。面对这一态势,各市县采取多种措施,对违法建筑进行了有力的取缔。截至目前,全省共拆除违法建筑8700余宗,500多万平方米,但违法建筑存量仍有7400宗,400多万平方米,而且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还在不断增加。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违法建筑屡禁不止和大量存在,侵犯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利益,损害了海南的投资软环境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形象,违法建筑的泛滥现状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该负责人同时强调,从上位法来看,制度上存在着查处违法建筑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职责交叉和重叠的问题,为避免在具体执法中出现相互推诿或执法空档,也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明确。

草案明确界定了违法建筑的范畴包括三类:一是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是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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