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四)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五)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聘任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经纪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的,应在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重新到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经纪机构因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在工商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经纪机构资格备案证书》,由登记备案管理部门负责收回《经纪机构资格备案证书》,撤销备案。
遗失《经纪机构资格备案证书》的,应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期满5日后,向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条 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个人身份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或在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兼职。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后,方可取得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资格。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价格、通信、金融、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未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