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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朝阳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海南方能投资顾问:www.yangzz.com

作者: 轶名 日期: 2012-01-27

 凡入驻青海朝阳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各类现代物流企业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入园企业),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均可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5〕47号)、《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青海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青经运〔2005〕7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一)园区内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园区财政按照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三)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文件规定,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它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全省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四)凡经联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联运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允许自开或代开货运发票。

(五)入园企业,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二、注册登记政策

(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核准的物流经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

三、土地政策

(七)如园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联营、联建、入股、租赁、置换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四、其他优惠政策

(九)入园企业,其物流开发建设项目的市政工程配套费按三类地区的收取标准减半收取。

(十)入园企业,自来水增容费减半收取。

(十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对进入“园区”的物流运输车辆提供优先通行和停靠的便利;进入“园区”需办理通行证的物流运输车辆,对手续齐全的,在半个工作日办结。

五、服务承诺

(十二)园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十三)园区依法保障区内一切经济组织、个人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园区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

六、其他

(十四)本优惠政策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及解释。在管委会未成立之前由青海朝阳物流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本政策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照省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青政〔2006〕85号



凡入驻青海朝阳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各类现代物流企业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入园企业),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均可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5〕47号)、《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青海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青经运〔2005〕7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一)园区内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园区财政按照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三)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文件规定,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它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全省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四)凡经联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联运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允许自开或代开货运发票。

(五)入园企业,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二、注册登记政策

(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核准的物流经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

三、土地政策

(七)如园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联营、联建、入股、租赁、置换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四、其他优惠政策

(九)入园企业,其物流开发建设项目的市政工程配套费按三类地区的收取标准减半收取。

(十)入园企业,自来水增容费减半收取。

(十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对进入“园区”的物流运输车辆提供优先通行和停靠的便利;进入“园区”需办理通行证的物流运输车辆,对手续齐全的,在半个工作日办结。

五、服务承诺

(十二)园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十三)园区依法保障区内一切经济组织、个人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园区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

六、其他


(十四)本优惠政策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及解释。在管委会未成立之前由青海朝阳物流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本政策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照省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青政〔2006〕85号


凡入驻青海朝阳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各类现代物流企业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入园企业),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均可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5〕47号)、《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青海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青经运〔2005〕7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一)园区内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园区财政按照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三)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文件规定,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它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全省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四)凡经联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联运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允许自开或代开货运发票。

(五)入园企业,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二、注册登记政策

(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核准的物流经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

三、土地政策

(七)如园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联营、联建、入股、租赁、置换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四、其他优惠政策

(九)入园企业,其物流开发建设项目的市政工程配套费按三类地区的收取标准减半收取。

(十)入园企业,自来水增容费减半收取。

(十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对进入“园区”的物流运输车辆提供优先通行和停靠的便利;进入“园区”需办理通行证的物流运输车辆,对手续齐全的,在半个工作日办结。

五、服务承诺

(十二)园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十三)园区依法保障区内一切经济组织、个人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园区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

六、其他

(十四)本优惠政策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及解释。在管委会未成立之前由青海朝阳物流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本政策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照省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青政〔2006〕85号


凡入驻青海朝阳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各类现代物流企业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入园企业),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均可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5〕47号)、《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青海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青经运〔2005〕7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一)园区内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园区财政按照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三)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文件规定,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它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全省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四)凡经联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联运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允许自开或代开货运发票。

(五)入园企业,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二、注册登记政策

(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核准的物流经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

三、土地政策

(七)如园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联营、联建、入股、租赁、置换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四、其他优惠政策

(九)入园企业,其物流开发建设项目的市政工程配套费按三类地区的收取标准减半收取。

(十)入园企业,自来水增容费减半收取。

(十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对进入“园区”的物流运输车辆提供优先通行和停靠的便利;进入“园区”需办理通行证的物流运输车辆,对手续齐全的,在半个工作日办结。

五、服务承诺

(十二)园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十三)园区依法保障区内一切经济组织、个人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园区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

六、其他

(十四)本优惠政策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及解释。在管委会未成立之前由青海朝阳物流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本政策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照省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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