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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每年拨付500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

海南方能投资顾问:www.yangzz.com

作者: 轶名 日期: 2015-06-27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试行)》(一下称《方案》)。6月26日,海南省金融办、省公信厅等相关部门在海口召开了解读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起草该《方案》的目的、必要性及要点进行解读。

    6月26日,海南省金融办、省公信厅等相关部门在海口召开《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试行)》(以下称《方案》)解读会,就《方案》出台的目的、必要性及要点进行解读。据介绍,为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省政府将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500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并根据优惠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银保合作发放或银行自主发放小微企业优惠贷款的风险补偿及奖励。

    据了解,截止2014年底,我省小微企业注册户数8.59万户,有证照个体户约24万户,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济实现增加值1695.8亿元,占全省GDP的48.4%,创造税收700亿元。截至2014年12月末,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4亿元,占全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16.8%;新增24.86亿元,占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的25%。

    为此,海南省将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引入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构建“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保合作或自主对小微企业发放限额以下、优惠利率信用贷款(下称“优惠贷款”),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新政所指小微企业优惠贷款为金额500万元(含)以下信用贷款,无抵(质)押、无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仅限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良贷款认定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海南省政府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5000万元,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年增加,当贷款不良率为4%时,预计5000万元专项资金可支持发放33亿元贷款,放大67倍;贷款不良率为5%时,预计5000万元专项资金可支持发放20亿元贷款,放大40倍。

    《方案》规定,对由省工信厅纳入统计范畴的创新型小微互联网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获得首笔贷款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发生不良时,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金额50%的补偿。对此类贷款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的20%;对年末小微企业优惠贷款余额在1亿元以上并且不良率在2.5%以下的银行,由专项资金给予其贷款余额0.5%的奖励。

    银保合作信用贷款的奖励资金分配,由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按风险分担比例确定;对于返还追偿所得的金融机构,给予其追偿返还资金30%的奖励。每年一季度,省政府对上年度发放优惠贷款规模前五位的银行、承保优惠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前五位的保险公司予以通报表彰,并通报其总行或总部。

    (附)《方案》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部署,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省金融办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经六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方案》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2015年1月6日,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鼓励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为主要载体,“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模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我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从2008年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三个一点”融资担保奖补政策,即省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信用担保贷款额对中小企业给予1%的贴息补助、对担保机构给予1%的风险补偿、对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金融机构给予1%的奖励,以帮助中小企业拓宽信用担保贷款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从2010年起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按其当年新增贷款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14年3月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明确提出通过创新金融服务等一系列措施,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这些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仍难以满足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对原有政策进行丰富和补充,经过反复研究,决定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

    (一)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需要。小微企业通常缺乏充足、有效的抵质押物,获得贷款的难度较大。截至2014年12月末,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4亿元,占全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16.8%;新增24.86亿元,占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的25%。《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倾斜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需要。2014年,我省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9.4%,加上保证金以及担保等要求,综合成本更高。高融资成本加重小微企业负担,不利于其健康发展。《方案》引进保险公司运用风险分担模式,激励银行以优惠利率提供信贷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

    (三)优化社会信用环境的需要。截至2014年末,我省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为2.47%,比同期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率高1.41个百分点。通过《方案》的奖惩安排,形成小微企业“讲诚信、低利率”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减少违约失信行为。

    三、《方案》的要点

    《方案》充分结合我省实际,通过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引入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构建“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一)奖补对象符合实际。《方案》激励金融机构发放金额500万元(含)以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的小微企业优惠利率信用贷款,解决小微企业缺乏抵质押物的问题。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和银行自主信用贷款均适用本《方案》奖补政策。

    (二)激励机制富有创新。《方案》采取了风险补偿、业务奖励和通报表彰并举的激励措施。

    1.风险补偿。金融机构优惠贷款不良率超过2.5%以上部分的贷款本金损失,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偿,每年用于补偿及奖励的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拨付的专项资金金额。据银行和保险机构反映,2.5%是其发放小微企业优惠贷款能够承受的不良率底线,如果不良率过高,开展业务的可持续性会降低。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可以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

    此外,补偿政策向轻资产、创新型小微企业倾斜。对由省工信厅纳入统计范畴的创新型小微互联网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获得首笔贷款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发生不良时,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金额50%的补偿。对此类贷款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的20%。

    2.资金奖励。《方案》对年末小微企业优惠贷款余额在1亿元以上并且不良率在2.5%以下的银行,由专项资金给予其贷款余额0.5%的奖励。以银保合作方式发放贷款的,奖励资金由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这一规定体现了正向激励的作用。此外,对于返还追偿所得的金融机构,给予其追偿返还资金30%的奖励。

    3.通报表彰。每年一季度,省政府对上年度发放优惠贷款规模前五位的银行、承保优惠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前五位的保险公司全省通报表彰,并通报其总行或总部。

    (三)政策目标导向突出。《方案》注重通过财政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发放信用贷款。

    1.财政资金放大效应显著。省政府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5000万元,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年增加,财政支持力度显著高于厦门、南京等地。当贷款不良率为4%时,预计5000万元专项资金可支持发放33亿元贷款,放大67倍;贷款不良率为5%时,预计5000万元专项资金可支持发放20亿元贷款,放大40倍。

    2.融资成本明显降低。《方案》里小微企业获得优惠贷款的综合成本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上浮30%+保费费率2.5%”,并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利率和保费费率。在当前5.1%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下,按《方案》执行的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最高9.13%,明显低于现行贷款综合成本。

    (四)职责分工明确清晰。为确保专项资金的高效安全使用,省金融办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保监局成立联合工作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金融办将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补偿及奖励相关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充分沟通,密切协作,并与银行、保险公司保持沟通与合作。

    (五)监督机制安排到位。《方案》安排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机制。

    1.设立举报热线,接受社会监督。

    2.金融机构单独设置优惠贷款相关业务台账,按季将贷款明细表报省金融办、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3.每年组织对享受优惠贷款奖补政策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计。

    4.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开展业务,合谋骗取专项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在全省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通报情况,两年内不得享受所有财税奖励政策。

    5.建立小微企业失信行为通报和惩戒机制。银行定期向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小额贷款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按照《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列入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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