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5号)
《海南省电子行程旅游船舶管理系统暂行规定》已依法通过,现予以公布,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4年3月3日
海南省电子行程旅游船舶管理系统暂行规定
为加快推进电子行程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我省旅游团队接待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T16890—2008)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旅游船舶进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证照齐全有效。
(二)符合《游览船服务质量要求》(GB/T-26365-2010)规定的标准。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须退出电子行程管理系统
(一)市场调节机制退出。在6个月内,没有接待旅游团队,将被逐步清退出电子行程管理系统。
(二)行政监管机制退出。在复核中不具备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吊销经营资质处罚的,退出电子行程管理系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按停业整顿的期限停止使用电子行程管理系统。
(三)行业自律机制退出。旅游船舶行业自律组织建议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需要退出的。
(四)企业自行退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自行退出的。
三、申报、退出程序
(一)申报程序
1. 初审。符合条件的旅游船舶企业向所在市县旅游委(局)申报,由市县旅游委(局)牵头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2. 复核。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市县旅游委(局)登记、备案后报省旅游委,由省旅游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 公示。对复核符合条件的旅游船舶,在相关媒体公告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4. 入库。公告无异议后,由省旅游委录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数据库。
(二)退出程序
1. 市场调节机制退出的。旅游船舶1个月内未接待旅游团队的,进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数据库备选区;在备选区2个月内未接待旅游团队的,进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数据库待退区;在待退区3个月内未接待旅游团队的,退出电子行程管理系统,同时通报属地旅游主管部门。
2. 行政监管机制退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商请省旅游委办理退出。
3. 行业自律机制退出的。由旅游船舶行业自律组织向市县旅游委(局)提出建议,由市县旅游委(局)审定后报省旅游委办理退出。
4. 企业自行退出的。由旅游船舶企业向市县旅游委(局)提出申请,由市县旅游委(局)报省旅游委办理退出。
5. 退出电子行程管理系统的旅游船舶,重新申请进入电子行程管理系统的,按照申报程序申请。